丽水市招商引资代理制实施办法(试行)(二)
2010-06-11 10:49:58 来源: 点击率2900

(接上篇)第六条 代理商的职责:
  (一)了解掌握丽水市的投资环境、政策导向、发展重点和招商引资项目情况;
  (二)充分发挥和利用自身优势和渠道,宣传丽水的投资环境,扩大丽水对外知名度;
  (三)接受委托筹备丽水市招商说明会及招商项目发布会等项目推介活动;
  (四)负责向委托人提供投资商的相关资料,负责安排项目单位与投资商的会晤、洽谈、考察等活动;
  (五)协助委托人解决招商引资过程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六)定期向委托人反馈有关招商引资代理工作的情况;
  (七)代理协议中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本市代理招商的重点领域:
  (一)高新技术产业;
  (二)现代农业、生物资源开发;
  (三)丽水经济开发区鼓励发展的重点工业产业;
  (四)现有企业的嫁接改造、商贸流通产业;
  (五)能源、交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六)旅游服务业;
  (七)科技、文化、教育、卫生及社会公益事业;
  (八)本市鼓励发展的其他产业。
  第八条 根椐丽水的实际情况建立招商引资代理商网络。面向境外招商,尤其是要在欧洲、北美有实力的华侨组织中选择确定中介代理商;在港澳台和北京、上海等地委托建立中介代理机构。逐步通过合作创建等多种方式,与国内外专业招商公司、投资顾问公司、中小金融机构结成长期的招商引资合作关系,利用这些中介机构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针对我市产业定位、发展需求,开展招商引资活动。
  第九条 代理费的支付标准:
  凡通过代理商引进外资项目实际到位在200万美元以上,引进内资项目注册资本金在2000万元以上,经验资机构确认,在项目竣工后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给予6‰—12‰的代理费。
  第十条 实际引资数额是指外来投资方实际投入项目中的货币资金。实际引资数额由委托人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第十一条 代理商意向引资的项目应向委托人进行申报登记,并接受委托人和项目主管单位的监督,未进行申报登记和委托的项目不予支付代理费。
  第十二条 代理费兑现办法:
  (一)代理费原则上在项目竣工并投入生产经营后一次性兑现支付。对投资额较大,实施期较长,并能界定年度到位资金额的项目,也可以实行分年兑现办法。分年到位资金数额由委托人会同有关部门核实认定;
  (二)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由代理商填写《丽水市招商引资代理费申请表》,并提交引进项目单位的书面意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他代理商身份证明;
  (三)委托人与项目主管单位共同审核确认合格后,提出代理费支付意见报本级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四)经批准的代理费,由委托人在3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代理商。
  第十三条 代理费在市直企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发帖区 已经有0条跟帖 (点击查看)
本评论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系统观点
友情链接
名称:中国政府网
描述: 名称:铁路网团
描述: 名称:中国发改委网
描述: 名称:国家铁路局
描述: 名称:中国城市轨道交通研究会网
描述: 名称:国铁传媒
描述: 名称:国铁在线
描述: 名称:中国铁路物资与装备网
描述: 名称:中国铁路工程建筑网
描述: 名称:中国铁路货运网
描述: 名称:铁路客运网
描述: 名称:中铁客服
描述: 名称:中国道路运输协会
描述: 名称:中农兴业
描述: 名称: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描述: 名称:北京网络行业协会
描述: 名称:中国互联网协会
描述: 名称:网络110报警服务
描述:
乡村网  农民调研网  三农资讯网  三农调研网 

关于我们 | 管理登录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意见反馈 | 网站地图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城市轨道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国铁广通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主办--铁路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城市轨道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zgcsgd.cn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邮箱:zgcsgd@126.com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院西配楼205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56188078 021-51888 15321792229 监督电话:1861152278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6188078

京ICP备07010803号-4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441号

客服:    

名称: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名称:北京网络行业协会 名称:中国互联网协会 名称:网络110报警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