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篇)第六条 代理商的职责:
(一)了解掌握丽水市的投资环境、政策导向、发展重点和招商引资项目情况;
(二)充分发挥和利用自身优势和渠道,宣传丽水的投资环境,扩大丽水对外知名度;
(三)接受委托筹备丽水市招商说明会及招商项目发布会等项目推介活动;
(四)负责向委托人提供投资商的相关资料,负责安排项目单位与投资商的会晤、洽谈、考察等活动;
(五)协助委托人解决招商引资过程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六)定期向委托人反馈有关招商引资代理工作的情况;
(七)代理协议中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本市代理招商的重点领域:
(一)高新技术产业;
(二)现代农业、生物资源开发;
(三)丽水经济开发区鼓励发展的重点工业产业;
(四)现有企业的嫁接改造、商贸流通产业;
(五)能源、交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六)旅游服务业;
(七)科技、文化、教育、卫生及社会公益事业;
(八)本市鼓励发展的其他产业。
第八条 根椐丽水的实际情况建立招商引资代理商网络。面向境外招商,尤其是要在欧洲、北美有实力的华侨组织中选择确定中介代理商;在港澳台和北京、上海等地委托建立中介代理机构。逐步通过合作创建等多种方式,与国内外专业招商公司、投资顾问公司、中小金融机构结成长期的招商引资合作关系,利用这些中介机构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针对我市产业定位、发展需求,开展招商引资活动。
第九条 代理费的支付标准:
凡通过代理商引进外资项目实际到位在200万美元以上,引进内资项目注册资本金在2000万元以上,经验资机构确认,在项目竣工后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给予6‰—12‰的代理费。
第十条 实际引资数额是指外来投资方实际投入项目中的货币资金。实际引资数额由委托人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第十一条 代理商意向引资的项目应向委托人进行申报登记,并接受委托人和项目主管单位的监督,未进行申报登记和委托的项目不予支付代理费。
第十二条 代理费兑现办法:
(一)代理费原则上在项目竣工并投入生产经营后一次性兑现支付。对投资额较大,实施期较长,并能界定年度到位资金额的项目,也可以实行分年兑现办法。分年到位资金数额由委托人会同有关部门核实认定;
(二)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由代理商填写《丽水市招商引资代理费申请表》,并提交引进项目单位的书面意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他代理商身份证明;
(三)委托人与项目主管单位共同审核确认合格后,提出代理费支付意见报本级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四)经批准的代理费,由委托人在3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代理商。
第十三条 代理费在市直企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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