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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证铁路工程质量,建立铁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的诚信机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信誉评价。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评价,是指新建、改(扩)建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建设期内对施工企业在质量信誉方面定期进行的评价。
联合体中标的施工企业,按照投标承诺分别对所承担的工程独立进行评价。
铁路局为出资人代表的合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直接管理的除外],由路局负责,统一纳入本局质量信誉评价。
第五条 质量信誉评价采取平时检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平时检查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现场监理、设计人员对项目的参建施工单位进行检查;集中检查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单位、现场监理、设计人员和参建的各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负责人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建设单位所管项目进行集中检查。
第六条 质量信誉评价要结合建设单位在每个评价期内,对参建施工企业进行的质量检查情况,按照本办法附表1的评分标准进行(各建设单位可按此标准进行细化),建设单位要对评价结果进行排序。每次质量信誉评价结果(包括各项目评分结果、项目排序、总排序)建设单位要在评价期后次月10日前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建设管理司在5个工作日内,在铁道部交易中心等网站上公布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施工企业质量信誉总排序及各建设单位上报的排序结果。
第七条 建设单位进行质量信誉评价要严肃、客观、全面、公正,对本单位的评价结果负责。要自觉接受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质量信誉评价工作纳入建设单位年度考核。
第八条 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铁路建设市场质量信誉档案的建立,根据建设单位的评价结果,并考虑质量监督总站的检查结果,对各施工单位不同项目的信誉评价结果进行加权平均,排出总名次,作为项目招标时投标企业信誉评价的依据。
第九条 部质量监督机构在质量监督过程中,若发现质量信誉评价和实际不符,将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条 对全路范围内信誉评价综合排序前五名的施工企业,在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至下一次评价结果公布之日止的时间范围内,参与铁路项目投标时,按照质量信誉评价结果进行加分(其投标报价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范围内,否则不予加分),第一至第五名的加分值分别为8、7、6、3、2分。
第十一条 对全路范围内信誉评价综合排序后五名的施工企业,给予黄牌警告,在下次评价结果公布前,原则上不得中标。倒数第一至第五名的企业每次投标进行扣分,扣分值分别为10、9、8、6、5分。
第十二条 质量信誉评价与招标项目挂钩适用范围:第一、三季度的客运专线评价结果在全路予以公布,但不单独使用。每半年一次的客运专线质量信誉评价综合考虑第一、三季度的评价结果[其中,第一、三季度占40%,第二、四季度占60%]。每半年一次的客运专线评价结果纳入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评价总排序,对所有铁路大中型项目招标有效。
第十三条 鼓励施工企业积极参与铁路工程的抢险救灾。在运营线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等情况,对积极参与铁路工程抢险救灾等作出突出贡献的施工企业,各建设单位将主要事迹及加分值报部建设管理司,按照灾害大小及难易程度等,在质量信誉评价中额外予以加分奖励,奖励分值1~2分。
第十四条 对于发生质量大事故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施工单位,除对其质量信誉扣分外,还要按照《铁路工程质量与招投标挂钩办法》(建建[2003]83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发生质量大事故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记入个人信誉档案,由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部工程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按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实行。原《铁路建设项目投标承诺及合同兑现评议暂行办法》(建工[2002]27号)同时废止。
监理单位的质量信誉评价由建设单位按照监理规范和监理委托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评定,每年评定一次,评定结果于次年元月底前报建设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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